北京高考加分政策2017
在2016年的高招工作規(guī)定中,教育部明確,取消全國性鼓勵加分項目,包括省級優(yōu)秀學生加分、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加分、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加分、全國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獲獎加分、體育特長生加分項目等等。高考加分最高不超過20分。
日前,多地教育行政部門相繼公布2017年高考加分及照顧政策,和往年相比,一些地方的政策細則或維持原狀,或有加有減。
根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體育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聯合發(fā)布的《關于調整和規(guī)范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計〔2015〕11號文件規(guī)定,我市高考自2015年起實行新的照顧加分政策。
照顧對象及照顧辦法
1、增加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增加10分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2)臺灣省籍考生;
(3)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
3、增加5分
溫馨提示:2015年1月1日前獲得的以下獎勵才能享受到高考加分政策。
(1)省級優(yōu)秀學生;
(2)獲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項目限定為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項)并通過全市統(tǒng)一測試;
(3)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秩序冊、成績單冊);
(4)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含獲得以北京市政府名義制發(fā)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的考生);
(5)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4、少數民族
從邊疆、山區(qū)、牧區(qū)、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該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5、現役軍人子女
下列現役軍人子女考生,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yōu)先錄取: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2)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3)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4)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
(5)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6、其他情況
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特別說明:同時符合多項高考加分條件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
照顧對象資格審核要求
1.省級優(yōu)秀學生、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獲獎者、全國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huán)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獲得者、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huán)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獲獎者以相關部門提供的名單為準。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的考生須經有關中學推薦,市教委核準,市招生考試委員會批準。
4.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由區(qū)高招辦負責審核。
5.獲得以北京市政府名義制發(fā)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證書的考生由區(qū)高招辦審核。
5.獲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稱號的考生須經市教委、體育局審核資格,并通過全市統(tǒng)一測試。
6.歸僑、華僑子女和歸僑子女由區(qū)僑務部門出具證明。
7.臺灣省籍考生由市臺灣同胞聯誼會出具證明。
8.烈士子女由區(qū)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證明。
9.自主就業(yè)的退役士兵考生,以區(qū)級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
10.從邊疆、山區(qū)、牧區(qū)、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須在高考報名現場確認時填寫申請表(見附件)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由市教委等相關委辦局和考試院共同核準,市招生考試委員會批準。
1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以部隊頒發(fā)的士兵退出現役的證件為準,由區(qū)高招辦負責審核。
12.相關軍人子女由考生家長所在大戰(zhàn)區(qū)級單位干部部門匯總審核后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審批,軍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審批后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
13.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由區(qū)公安局出具證明。
備注:
1、獎勵性加分項目只針對2015年1月1日前獲得此殊榮的考生。
2、少數民族加分條件發(fā)生變化。在高中階段從從邊疆、山區(qū)、牧區(qū)、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轉學到北京市的少數民族才享受此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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