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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需要什么證據(jù)

時間:2021-06-20 20:48:54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容留他人吸毒罪需要什么證據(jù)

  近年來,容留他人吸毒案時有發(fā)生,一些影視名星亦深陷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刑法》第354條規(guī)定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以下是CN人才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nèi)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及照片、搜查筆錄、人身照片、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xiàn)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器械、物品等的辨認);

  (二)鑒定意見

  吸毒人員的性病檢查,尿檢、毒品鑒定等;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1.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錄音資料;

  2.現(xiàn)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冊的社交網(wǎng)站、使用的手機應用中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4.調(diào)取的證據(jù)要程序合法,證人提供的錄音等要有來源說明。

  (四)物證、書證

  1、扣押的毒品、清單;

  2、吸食、注射、裝儲毒品工具等。

  3、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電話記錄、抓獲經(jīng)過、開房記錄、發(fā)還清單、犯罪嫌疑人戶籍信息、身份證、人口信息查詢表、工作證、戶籍證明信、書信、字條、日記、借條、收據(jù)、收繳證明、病歷、醫(yī)療診斷結論、等書面材料等;

  3.被容留吸毒人另案處理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應調(diào)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

  4.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xiàn)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5.抓獲經(jīng)過、出警經(jīng)過、報案材料、各種說明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問明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yè)、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jīng)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問題,個人有無吸毒史,有無成癮。

  2.容留吸毒時間。應準確到日、時,如不能確定,可固定一時間段后,以特別日期(節(jié)假日、生日)為基點綜合案發(fā)當天的天氣等因素進行推算。

  3.容留吸毒場所。應問明房間號、室內(nèi)結構、物品擺設等詳細特征。如不確定可盡量說明可確定的附近參照物;

  4.容留吸毒的次數(shù),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劑量)、方法、器具等;

  5.問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觀犯意,即如何知道吸毒行為并容留的,是否一起吸毒,與吸毒人員是否存在約定,約定的內(nèi)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么;問明吸毒人員的基本情況,不認識的應當問明吸毒人員的體貌特征;

  6.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的時間、地點、提供過程;工具或毒品的來源、放置地點、剩余情況、現(xiàn)在地點,毒資來源或去向;

  7.被查獲的時間、地點和過程等情況,有否投案自首情況等;

  8.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窩藏;

  9.有否其他犯罪事實,有無檢舉、揭發(fā)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線索。

  (六) 證人證言

  1.個人情況,與違法嫌疑人關系,是否吸毒;

  2.如何知悉該案件,違法嫌疑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經(jīng)過、后果等情況;

  3.毒品的各類、特征、數(shù)量、來源;

  4.在公共娛樂場所發(fā)生的容留吸毒案件,詢問在公共娛樂場所工作的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問明是否知道場所內(nèi)存在容留吸毒行為,如果知道問明是如何知道的,知道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同時問明場所負責人在安排崗位和職責時是否有如何逃避公安機關檢查的內(nèi)容等;

  (七)其他證據(jù)材料。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訴標準新舊法對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于2012年5月28日印發(fā)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三)》,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nèi)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nèi)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