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5年最新版婚姻登記條例解讀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關于條例》再次明確傳遞一個強烈的訊號: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系,將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今天CN人才網小編再深入解讀一下新版婚姻登記條例。
解讀一:取消單位證明、簡化手續(xù)讓結婚更輕松
不用帶單位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介紹信、不用婚檢證明……從10月1日起,如果您和您牽手的另一半去登記結婚,只要帶上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一份聲明后,就可以拿到紅色的結婚證、駛上婚姻的幸福“新干線”。
即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取代的是實施了近9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從“管理”二字的引退可以看出,結婚今后完全是個人的事,婚姻登記機關今后將簡化結婚登記手續(xù)、一切工作以服務為主。
在新頒布的條例中,最大的變化是明確規(guī)定我國內地居民申請結婚后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另外再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即俗稱的單身和非近親聲明書),而以前一直延續(xù)的單位開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婚前體檢證明等其他手續(xù),通通減免。這樣的規(guī)定,簡化了手續(xù),避免了許多結婚者“跑”結婚證的繁瑣和精神、肉體上的消耗,使結婚登記真正成為一件輕松的喜事。
有關專家指出,對婚姻登記這一民事行為,由政府的防范式管理,變?yōu)榛橐霎斒氯素熑巫载,體現了人性化管理的精神,表明我國公民的個人生活空間自由度增大,社會環(huán)境更加寬容。
解讀二:特殊病患仍有可能拿不到結婚證
根據將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結婚。這意味著,患有某些“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結婚證。
此外,條例還規(guī)定了其他四項不予登記的條件: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雙方自愿的;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有關專家指出,由于對于“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而且新條例對婚檢不再做硬性規(guī)定,事實上在婚姻登記時結婚的決定權更多地掌握在結婚雙方的手中。一般情況下,在現實生活中,無論男女方一旦發(fā)現對方有一些難以治愈的特殊疾病,如:麻風病、癲癇、精神分裂等,對于是否結婚都會持慎重態(tài)度,一般都會自然終止“談婚論嫁”。
對于一方隱瞞疾病而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的,即使結了婚法律也將宣布這個婚姻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且婚后對方尚未治愈,當事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解讀三:婚姻登記街道辦不再管 鄉(xiāng)政府可不去
即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我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在我國,城市居民到城市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農村地區(qū)群眾結婚要找鄉(xiāng)政府已是通行半個多世紀的慣常做法。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婚姻登記機關分散、不歸口的弊端逐漸顯現出來。如由于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沒有直接管理權,對于不符合法定婚齡就登記等一些違法登記難以治理,同時,一些鄉(xiāng)鎮(zhèn)政府常以婚姻登記為關卡,婚姻登記經常成為搭車收費的“肥肉”。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明確了歸口統(tǒng)一管理登記的原則,改變了在城市由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必須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辦理婚姻登記的做法。這意味著,今后街道辦事處不再辦理婚姻登記,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不再是農村地區(qū)群眾辦理結婚登記的唯一機關。
有關專家指出,將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歸口,一方面可以方便群眾、規(guī)范登記制度,另一方面將遏制農村地區(qū)借發(fā)結婚證搭車收費的現象、減輕農民負擔。
解讀四:不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再次明確傳遞一個強烈的訊號: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系,將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據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的制度。結婚除了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婚姻登記條例》執(zhí)行。事實上,堅持和完善婚姻登記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有利于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預防婚姻家庭糾紛。同時,婚姻登記的過程,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所以,我國的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實際就是從法律層面再次強調: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法律程序。不經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上就是非婚姻狀態(tài),其形式和內容都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解讀五:涉“外”婚姻登記歸口在省級民政機關
從10月1日起,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tǒng)一歸口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關于涉“外”婚姻的登記規(guī)定過于分散,給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操作和當事人辦理登記造成了一定難度。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明確涉“外”婚姻的登記機關,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對涉“外”婚姻登記的服務,解決分散管理、登記造成的手續(xù)煩瑣等難題。
同時,《婚姻登記條例》還對涉“外”婚姻的非內地居民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對于港、澳、臺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單身”證明(無配偶證明)和“非近親”證明;對于華僑要求出具有效護照以及居住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也同樣有效;而對于外國人,則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關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單獨出具的“單身”證明也同樣有效。
民政部負責人強調,《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等一系列有關涉“外”婚姻登記管理的規(guī)定,將自然廢止。
解讀六:婚姻登記要建檔立案并被長期保管
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并長期保管,這是將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登記機關的一項要求。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婚姻登記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guī)定。這位負責人說,按照條例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條例還規(guī)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
解讀七:自愿離婚當事人雙方可當場領到離婚證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后,自愿離婚的雙方,不用再苦等1個月的審查期,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可以當場領到離婚證。
根據1994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原有條例中的這個規(guī)定。新條例指出,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此舉將使得辦理離婚的手續(xù)大大簡化,時間大大縮短。
但這并不意味著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的處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條例同時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解讀八:辦理離婚手續(xù)不再需要單位證明
自愿離婚的雙方,不用再忍受找人開證明的尷尬。根據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離婚當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關證明材料和離婚協(xié)議書,就可以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簡化了辦理離婚的手續(xù)。條例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和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這就意味著離婚當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條例同時規(guī)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香港、澳門、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解讀九:三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辦離婚登記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提醒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三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
按照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這三種情況分別是:一、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如果男女雙方均為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可以到駐在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依照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而不必回到國內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
解讀十:婚姻登記機關多收費要退回當事人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在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fā)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要受到行政處分外,還要將違反規(guī)定收取的費用,退還給當事人。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按照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但這個收費標準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任何“搭車收費”、“亂收費”的現象都是堅決不允許的,新條例專門為此規(guī)定了相應的罰則。
此外,這位負責人強調,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都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最新版婚姻登記條例解讀】相關文章:
全國婚姻登記條例全文07-21
廣州生育條例解讀10-25
旅行社條例解讀02-15
中國道路運輸條例解讀07-25
解讀《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10-24
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解讀10-28
2015排污許可條例解讀02-15
新公布《農田水利條例》的解讀09-26
2016全國農業(yè)普查條例全文解讀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