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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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但國家和自治區(qū)對次類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和自治區(qū)的規(guī)定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國家和自治區(qū)的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除法定或約定允許扣除工資的情形外,嚴禁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最低工資規(guī)定支付工資。
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
第五條勞動者有依法享有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對工資支付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章 工資支付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約定以下工資支付內容:
(一) 支付標準;
(二) 支付項目;
(三) 支付形式;
(四) 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 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標準;
(六) 工資的扣除;
(七) 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發(fā)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在法定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見習期等人員)支付工資,支付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的,應保證勞動者依法得到最低工資保障。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的,可按周、日、小時計發(fā)工資。
實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可以按小時計算,小時工資的標準、支付時間和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商定,但不得違反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但應提供相應的委托證明。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發(fā)放工資的,應將工資存入勞動者本人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
約定的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勞動任務后3日內支付。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支付的條款被依法確認無效的,如勞動者已提供了正常的勞動,用人單位應參照本單位或同類單位同期、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工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數(shù)額、發(fā)放時間、工作天數(shù)、應發(fā)和扣減工資的項目、依據(jù)和領取工資者的簽名,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以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shù),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未約定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勞動者本人上一個月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發(fā)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
第十六條 婦女節(jié)、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節(jié)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參加社會、單位組織的慶;顒拥,應當支付工資,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恰逢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代交):
(一)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