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修訂特點
舌尖上的安全總是備受關注,2016年5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高票審議通過新修訂《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該條例將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由我局牽頭起草,于200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是我國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及《食品安全法》修訂實施等新情況出現,為貫徹落實上位法,解決我省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突出問題,為我省食品安全監(jiān)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省人大將條例修訂列為2015年立法項目。從2015年2月開始,我局啟動條例修訂稿起草工作,并配合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做好修訂審議工作。
新修訂的條例共六章80條,共10323字。條例立足本省實際,突出廣東特色和可操作性,如尊重廣東傳統(tǒng)飲食文化習慣,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飲食品傳統(tǒng)使用的中藥材品種;細化《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要求,小餐飲、小食雜店等小型食品經營者的行政許可與監(jiān)督管理參照《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實施;鞏固社會共治格局,對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給予特殊獎勵;嚴格規(guī)范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應當向市場開辦者或者管理者申請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增強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食品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分級分類或者積分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重點加強管理,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等。新條例的頒布實施將有助于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四個最嚴”,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近期,省局將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的宣貫工作,確保該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
聽說食品網店將實行實名制和資質審查,還聽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保障食品可追溯……這個《條例》究竟“好”在什么地方?且看市食藥監(jiān)局相關負責人細致解讀三大亮點:
一、保障食品可追溯,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條例》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保障食品可追溯,記錄和保存進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存、銷售、檢驗、召回和停止經營等信息,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行統(tǒng)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yè),其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配送食品臺賬,并可以現場提供企業(yè)總部留存的食品供貨商的資質證明、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網絡食品經營者、網絡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臺賬和銷售記錄,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應當符合法定期限。
二、食品網店實行實名制和資質審查
《條例》規(guī)定,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銷售產品頁面的顯著位置公開其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許可證、備案信息發(fā)生變更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
《條例》規(guī)定,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資質審查,建立登記檔案并及時核實更新。
三、違法成本有所提高
《條例》明確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主管部門管轄的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和跨行政區(qū)域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針對未按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增加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處罰。
加強對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的違法行為懲處,對未依照規(guī)定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工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yè)。
該負責人還提醒消費者:應當增強食品安全意識,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