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全文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全文如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層工會及所屬企業(yè)、事業(yè)財務收支和財產管理的審查,監(jiān)督財經法紀的貫徹執(zhí)行和工會經費的合理使用,發(fā)揚財務民主,密切工會組織同會員群眾的聯(lián)系,為全面履行工會的社會職能,促進工會事業(yè)的發(fā)展服務,根據(jù)《中國工會章程》和《工會各級經費審查委員會組織通則》及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是代表會員群眾對基層工會及所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的真實、完整、合法及效益進行審查監(jiān)督的組織,由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基層工會內部審計職權由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行使。
第三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接受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業(yè)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四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照國家法規(guī)、政策和工運方針、任務、工會財務制度、紀律,獨立行使審查監(jiān)督權。
基層工會委員會應尊重和保證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法行使審查監(jiān)督的職權。對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的正確意見,應予支持和采納。
第二章 組織和成員
第五條 凡建立一級工會財務管理的工會基層組織,必須在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委員會。
工會基層委員會下轄的管錢管物、舉辦企業(yè)、事業(yè)的車間工會,可經車間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小組或經費審查委員。
第六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員組成。大型企業(yè)可根據(jù)需要適當增加委員名額。
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應選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密切聯(lián)系群眾,熱心工會經審工作,懂得財經政策,能堅持原則、求實公正、廉潔奉公的會員擔任。
為有利于代表會員群眾進行有效的審查監(jiān)督,委員中一般應包括工會干部、財會或審計人員和其他的會員群眾代表。本級工會委員會主持財務工作的負責人及其管錢、管物人員不得兼任本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第七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主任一人,負責召集經費審查委員會會議,主持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時,設副主任一至二人,協(xié)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委員會批準。
第八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任期與基層工會委員會相同。在任期內,如有人員出缺,由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補選。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級工會委員會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根據(jù)工作需要可聘請工會積極分子參加審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基層工會及所屬企業(yè)、事業(yè)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監(jiān)督:
(一)工會經費收入、上解和支出預算的制定、執(zhí)行和決算;
(二)與工會經費收支有關的經濟、技術活動及其效益;
(三)工會經費專項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會財產的安全、完整;
(五)工會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有效;
(六)國家財經法規(guī)、條例和工會財務制度、紀律的執(zhí)行情況;
(七)國家和上級工會規(guī)定的其他審查事項。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有責任檢查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關于工會財務工作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督促和審查工會委員會定期向會員群眾公布帳目和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對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第十二條 深入實際,深入群眾,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對收好、管好、用好各項經費和加強工會財產管理,提高所屬企業(yè)、事業(yè)的效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宣傳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支持工會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模范執(zhí)行財務制度、紀律,在財務工作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人員,建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給予表彰和獎勵;同鋪張浪費、私設小金庫和私分錢物、貪污盜竊、侵占國家和工會財物等現(xiàn)象進行斗爭。
第十四條 在基層工會組織機構變動和財務、財產管理負責人調動工作時,負責監(jiān)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職權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列席同級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在設工會基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基層工會,不是常務委員會成員的該工會基層經費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有權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副主任或經指定人員參加各該基層工會有關財務工作的會議。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有下列審查權:
(一) 要求基層工會及所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按時報送有關的計劃、預算、決算、會計報表和文件資料,聽取他們的匯報;
(二) 檢查憑證、帳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 對審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向被審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四)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提請同級工會委員會或上級工會及時制止,并對己造成的損失做出處理決定。
(五)遇有阻撓、破壞審查工作時,有權采取封存帳冊、印鑒和資財?shù)扰R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的意見。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基層工會及其所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有關責任人員,有權建議同級工會委員會或上級工會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制裁,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向上級工會報送預算、決算,向會員和上級工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時,預算、決算報告必須經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簽署、蓋章。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審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權向上級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反映。
第五章 審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要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審查工作:
(一) 定期召開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查基層工會委員會提出的預算和決算方案,聽取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審議預算的調整和追加事項;
(二) 對基層工會經費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開支事項或會員群眾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專題審查;
(三) 對基層工會所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經費收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狀況,對工會財產的管理狀況,進行定期的報送審查或就地審查;
(四) 參加同級工會組織的財務大檢查工作,參與檢查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 根據(jù)國家和上級工會的規(guī)定、要求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對基層工會及所屬企業(yè)、事業(yè)進行審查的工作計劃;
(二) 審查前,應當通知基層工會或被審查的所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三) 審查終結,應將審查結果、處理意見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報告基層工會委員會。報送前,應征求被審查單位的意見;
(四) 基層工會委員會應及時研究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和執(zhí)行情況向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通報;
(五) 被審查單位對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提請復議。如復議后原決定仍維持不變,被審查單位必須執(zhí)行;
(六)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與基層工會委員會在重大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應同時報請上級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處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制、民主集中制。討論問題時,應充分發(fā)揚民主。決定問題時,由全體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日常工作,委員會各有分工,并根據(jù)實際情況建立學習、會議、審查、調研、計劃、總結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群眾路線,廣泛聽取和定期征求會員群眾的意見、要求,宣傳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依靠廣大會員群眾和積極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應加強與基層工會委員會及其財務工作委員會的經常聯(lián)系,加強同本單位行政財務、勞資、內審等部門的聯(lián)系,溝通情況,取得支持和幫助,密切協(xié)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五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人員(含積極分子)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黨、政府和上級工會的有關方針、政策、制度、規(guī)定,堅持原則,忠于職守,秉公辦事,盡職盡責,自覺接受會員群眾監(jiān)督。工作表現(xiàn)突出的優(yōu)秀經費審查人員應受到同級工會或上級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表彰、獎勵。
經費審查人員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和工會章程的保護,任何單位及人員不得給予不公正對待甚至打擊報復。當發(fā)生這種錯誤做法時,基層工會和上級工會應當進行干預,加以糾正,并對打擊報復者嚴肅處理。
上級工會有關財經法規(guī)、政策、制度、紀律及對預算、決算的批復等文件,應同時發(fā)給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開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時間、辦公用品、活動經費等應得到保證。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公章的規(guī)格,與同級工會委員會相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可以根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訂執(zhí)行本條例的工作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零年二月頒發(fā)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暫行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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