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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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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財稅字[1988]第225號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guī)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guī)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yè)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
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guī)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guī)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yǎng)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guī)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yōu)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guī)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后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zhí)顚懤U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fā)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三條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后,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zhèn)洳椤?/p>
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辦;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fā)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fā)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fā)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jiān)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fā)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jiān)督:
1.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2.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3.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guī)定注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xù)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九條 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種。
第三十條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印花稅票可以委托單位或者個人代售,并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xù)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 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準后,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fā)給代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 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者外,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qū)銷售。
第三十六條 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jiān)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 印花稅的檢查,由稅務機關執(zhí)行。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 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憑證,應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zhí)。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代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不按規(guī)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fā),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后,可按規(guī)定獎勵檢舉揭發(fā)人,并為其保密。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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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納稅義務人的問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88]財稅字第255號)第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yè)、合作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zhí)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zhí)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二、關于納稅地點、納稅期限與征收范圍的問題
答:《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浙地稅發(fā)[2002]94號)第二條規(guī)定:單位或個人在我省境內應納的印花稅,除已實行自行計稅、自行購花、自行貼花者和另有規(guī)定者外,建筑施工企業(yè)向建筑勞務發(fā)生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其余一律向企業(yè)或個人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規(guī)定:為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將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吨腥A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十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包括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據此,股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依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四、企業(yè)將一套房屋出租,簽訂的租賃合同上明確記載租金金額和管理費金額,并注明管理費是代物業(yè)管理公司收取的。請問,管理費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繳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而在稅目稅率表中,沒有列舉物業(yè)費相關的服務項目,因而物業(yè)費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據此,上述企業(yè)所簽合同在分別列示兩種經濟事項的基礎上,應分別計算,只對房屋租金部分,按財產租賃合同記載的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五、分次注資的印花稅如何征收?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實收資本300萬元,分次注資,那么,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1000萬元還是300萬元?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薄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25號)文件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薄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記載資金的賬薄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guī)定貼花。”
據此,如你公司當年實收資本只增加300萬元,就只按300萬元貼花,而不是按注冊資本1000萬貼花。
六、某公司注冊資本以美元分三次匯入,每次的即期匯率都不一樣,請問應按照哪個匯率折算成人民幣申報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七、一次性簽訂多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財產租賃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時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因此,一次性簽訂多年的租賃合同,應按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比如,一次性簽訂三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按照三年租金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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