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代簽名委托書
保險合同代簽名委托書
委托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受委托人(代辦人)姓名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委托事項
委托事項涉及的保險合同號碼
若委托事項涉及補、退費,本人同意將款項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進行領取和支付,轉(zhuǎn)賬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行賬戶戶名結(jié)算賬號聯(lián)系電話
委托人聲明
本人自愿授權 為代辦人,代理上述事項,如有糾紛,自愿承擔相應責任,并保證親筆簽名。委托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代辦人)聲明
1.受委托人保證本委托書為委托人親筆簽名,如有糾紛,受委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2.受委托人保證嚴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實意愿,如果所實施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受委托人自愿承擔相應責 任。
受委托人簽名: 業(yè)務代碼(保險營銷員需填寫): 聯(lián)系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特別說明
1.本授權委托書僅適用于可以委托代辦的保險合同變更項目。 2.授權人為辦理保險合同變更項目的權利人。
3.請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在橫線處清晰、無誤的填寫辦理內(nèi)容。為保障授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空白 處請用筆劃除。
擴展閱讀
案例:保險合同“代簽名”的效力
某一案件涉及兩份保險合同:第一份保險合同是在1998年4月簽訂的,老王的姐姐王云買了一份“八八鴻利終身保險”,這份保險意味著如果被保險人(王云)死亡,她的家人可以獲得五萬元的保險金。
第二份保險合同也是在1998年4月簽訂的,老王給妻子買了一份“九九鴻福終身保險”,這份保險約定,如果被保險人(老王的妻子)死亡,她的家人可以獲得一萬元的保險金。
據(jù)老王回憶,簽訂合同的時候,自己的姐姐和姐夫都在場,是姐夫代姐姐簽的名。同時他自己的那份保險,也是自己代妻子簽的名。老王指出,當時他還問過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是不是可以代簽,業(yè)務員說可以。老王拿出了當時的業(yè)務員做的記錄作為證據(jù)。
2001年,被保險人王云因患乳腺癌病故。王云的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遭到拒絕,為此雙方鬧上了法庭。不久,在法院確認第一份合同無效后,老王一氣之下想退保,要求確認第二份保險合同也無效。
法院認為,老王的姐姐王云購買的這份保險,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王云)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由于這份合同是老王的姐夫代他的姐姐簽的字,所以合同無效。判決保險公司不必賠付五萬元保險金,但要退還保險費。
對于老王要求確認第二份保險合同無效的請求,法院認為,由于有證據(jù)證明老王的妻子簽訂合同時在現(xiàn)場,所以合同有效,駁回了老王的訴訟請求。
關于保險合同的代簽名問題,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被保險人不在現(xiàn)場的代簽名;第二種是被保險人在現(xiàn)場的代簽名。本案爭論的焦點就是確認被保險人當時是否在場的問題:
1.關于第一份保險合同的效力
在第一份保險合同中,我們注意到,保險公司的兩名業(yè)務員到老王家里推銷保險,老王以及他的姐姐在業(yè)務員的勸說下才決定購買這兩份保險。由于是老王的姐夫代替自己的妻子簽的名,所以,只要證明老王的姐姐(被保險人)當時在現(xiàn)場就可以了。保險公司一方認定老王的姐姐當時沒有在場,但是拿不出確鑿的證據(jù)來。而老王一方能夠拿出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出具的證明,證明老王的姐姐當時在現(xiàn)場。
代簽行為事實上是一種代理行為。該代簽行為是否經(jīng)過了王云的同意,或者說當時王云是否在場,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應該是最清楚的。而在保險合同上是否可以代簽,什么情況下代簽是有效的,業(yè)務員應當是知道的。所以在這場糾紛中,就代簽行為是否征得了被保險人的.同意的問題,業(yè)務員是存在過錯的。而業(yè)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業(yè)務員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代理的結(jié)果歸屬于被代理人,即保險公司,也就是責任應該由被代理人即保險公司承擔。如果保險公司要追究業(yè)務員的這種過錯,則屬于保險公司與業(yè)務員之間的內(nèi)部關系。
由于老王的姐姐王云已經(jīng)死亡,雙方對王云是否在場存在爭議。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認定保險合同無效呢?我們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該條款通常被認為是關于保險人說明義務和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保險人必須正確、如實、全面的說明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否則,就視為棄權,其不利后果將由保險人自己承擔,而不能歸罪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
就本案來說,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為了自身利益,誤導了投保人,本來應該明確告知要求被保險人親筆簽名或在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由他人簽名,但事實上卻沒有這樣做,違反了法定的義務,該不利后果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作為普通百姓的老王來說,對《保險法》的規(guī)定不懂,因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過錯。綜上所述,法院應該判定該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法院現(xiàn)在的判決是合同無效,該判決是值得商榷的。
2.關于第二份保險合同的效力
在法院判定老王的姐夫為其姐姐代簽的保險合同無效后,老王又想到了自己代妻子簽名的那份合同。按照法院的邏輯推斷,既然姐夫代姐姐簽名的合同無效,那么自己代妻子簽名的合同也應該是無效的。于是,老王決定退保,并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但是,保險公司認為,這份合同是有效的。老王于是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認為這份合同是有效的,因為老王的妻子當時在場,就是默認了老王的代簽名行為。這樣的判決讓老王疑惑不解,人死了,合同無效,不予賠付。人活著,合同有效,不能退保。
關于第二份保險合同的效力,是不存在任何問題的,合同有效。老王的代簽名行為,得到了妻子的認可,因而是合法的代理行為。而問題的關鍵在于,老王想退保。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老王沒有必要請求法院判定合同無效,而應該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請求。如果保險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3.本案的啟示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去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應該采取欺騙、誤導等手段達到自己的目的。只有遵守誠信原則,才能使自己永遠立于不敗之地。從這個角度講,信譽是企業(yè)的生命。
【保險合同代簽名委托書】相關文章:
房產(chǎn)代款委托書05-10
公司代付委托書03-02
代公司收款委托書的范本01-29
個人社保代繳委托書02-15
代拉稅單委托書模板02-17
契稅代繳委托書個人12-27
公司代公司收款委托書01-05
單位代繳社保委托書范本01-31
企業(yè)員工社保代繳委托書02-15